2018年6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两项包装饮用水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该两项标准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正式实施。
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替《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细化了四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
2、 修改了水源要求;
3、 加严了感官要求,将“色度”指标限值由15度降低到10度,将“浑浊度”指标限值由5NTU降低到1NTU;
4、 修改了界限指标,“碘化物”不再作为界限指标;
5、 加严了个别限量指标,将“耗氧量”指标限值由3.0mg/L降低到2.0mg/L;
6、 原标准中涉及的亚硝酸盐、硝酸盐、砷、镉、铅、汞污染物指标不再单独规定,要求直接符合GB 2762的规定;
7、 加严了微生物要求;
8、 删除了标志条款中的部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代替《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与GB 19304-2003和GB 1633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按照GB 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
2、 修改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品类的包装饮用水;
3、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4、 修改了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要求;
5、 修改了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6、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7、 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
8、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9、 增加了附录A“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